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雇員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被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
(2)在工作前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三)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四)患職業病;(五)因工負傷或者在外出途中因事故失蹤(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申請工傷鑒定,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和事故發生后1年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鑒定,受傷人員或家屬應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當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后根據鑒定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工傷處理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提,即未經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仲裁的期限為爭議發生后60天內。您的兄弟可以在事件發生后60天內向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并要求裁決單位確認其工傷和殘疾;您也可以在收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函后6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根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認定的結果,裁決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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