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又被免職,劉先生作為某企業的副經理遭到了如此待遇。
無奈之下,他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拿到了雙倍工資。
今年4月1日,盤錦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接到劉先生的投訴,他稱去年11月,他被盤錦市某企業聘任為副經理,月薪2000元。
“這份工作我很滿意!”劉先生說,遺憾的是應聘的時候,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單位也沒要求簽合同。
直到今年3月份,單位以其未達到公司要求為由,免去了劉先生的副經理職務并停發了工資。隨后,經上級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接到處理意見后,劉先生來到盤錦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1至3月份的雙倍工資,共計10000元。
近日,盤錦市勞動爭議仲裁院依法組成仲裁庭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的規定,裁決該單位支付劉先生2008年1月至3月的兩倍工資,共計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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