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投保人死亡、殘疾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生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和期限,以澄清其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法律咨詢:
您好,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海上保險合同
律師回答:
1。由于被保險人的意圖,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并通過如實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日常業務中知道或應該知道的影響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信息,不退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前,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不得在保險責任開始后終止合同。什么是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死亡、殘疾和疾病保險事故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么①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需要和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條件內,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 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支付具有固定支付性質
③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A.由于人壽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人壽保險只要求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金額沒有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應當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前款規定以外與被保險人有扶養、扶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同意為投保人訂立合同,則應視為投保人在被保險團隊中具有保險利益。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僅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先決條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和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④ 《保險法》第67條規定,在人壽保險合同中禁止代位求償: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人的行為發生死亡、殘疾、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后,無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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