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試用期有哪些合法的條件
法律并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于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你的情況并不相符。比如你辭職,然后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么讓你轉正,要么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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