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十三年后提出工傷撫恤費和假肢費的主張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規(guī)定。雖然現在有關工傷中有假肢費賠付的法律法規(guī),但該法律法規(guī)對實施之前所發(fā)生的工傷賠付并沒有溯及力。工傷賠償協議已履行十三年后再索賠被駁回是正確的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guī),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法律規(guī)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于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以上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fā)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工傷賠償協議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清楚了解了。總結一下,我們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當地部門的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權益。再者,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律霸網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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