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新興的簽章方式是什么
律師解答: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的第4條第10款規定:“‘簽章’包括以蓋章、標記、復制、針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機械方法作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類似的規定,票據上簽名得用任何名稱,包括商業或通用名稱,或用任何文字方式或記號,以代替手書的簽名。因此,簽章方式得以任何方式為之,手寫、打字、印刷或使用簽名機器均可。
相關法律知識:
1.利用機械簽章
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的第4條第10款規定:“‘簽章’包括以蓋章、標記、復制、針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機械方法作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類似的規定,票據上簽名得用任何名稱,包括商業或通用名稱,或用任何文字方式或記號,以代替手書的簽名。因此,簽章方式得以任何方式為之,手寫、打字、印刷或使用簽名機器均可。
對此我國有學者認為,從票據行為的作出來看,記載、交付行為并不嚴格要求本人親自為之。但是票據又是一種文義性證券,具有流通的功能,票據的外觀具有依票據記載推定由簽章人承擔票據債務的功能,這樣,只依票據簽章即可向簽章人主張權利,多數情況下,簽章人甚至不能主張任何抗辯。所以票據簽章是比記載和交付更慎重的事,它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票據債務。而對于打字、印刷等方式的簽章,相對于蓋章來說,其與簽章人人身相脫離的這種不可靠性又加深了一些。從人們的傳統認識來說,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來說,普遍不認為印刷、打印的名稱、姓名具有簽章的效力。所以,我贊同在我國領域內打印、印刷的名稱、姓名應被視為記名,而不宜被看作是一種簽章方式的觀點。
2.按指印
這是一種比較傳統的簽章方式,在民間尤其盛行。《德國民法典》第126條有如此規定;我國臺灣的票據法(即民國時期的票據法)也曾有允許在票據上畫押代替簽章的規定,但于1973年修正票據法時被廢止。按指印可用較簡單的儀器甚至肉眼來判斷出名義人與本人的同一性。但按指印也有不足之處,即如果僅有指印,則幾乎無法單從指印上看出按指印者為何人,而不具有像姓名那樣的公示、公知作用。對于票據簽章來說,這一點是致命的。所以在票據上單按指印不應具有票據法上簽名的效力,這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是在簽名上加按指印,則與簽名加蓋章的意義十分相似,能起到加強票據信用的作用。
3.以記號、代碼方式簽章
《美國統一商法典》3—401條第二款規定可用標記和號碼來代替簽名。在中國古代,民眾中目不識丁者甚多,故以畫十字來代替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但由于標記、號碼易被偽造等特點,在文化普及后,就很少有人會使用。有學者主張,以十字或其它符號代替簽章的,只要有兩人以上簽章證明,也可發生效力。②2然而,畢竟在現代社會中不能書寫自己名字者已是極少數,而且此種簽章明顯具有公示性弱及被偽造的缺點,故也不宜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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