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企業依法進行重整的,可以裁減人員。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發生嚴重困難,是指用人單位的產經營難以為繼,不得不進行裁員。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企業轉產,是指改變主要經營的業務,重大術革新,可能導致同樣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勞動者即可完成。企業轉、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必須先變更勞動合,即出于盡量少裁減人員的目的,采取減少工時、輪換工作等辦法。采取上述辦法后仍然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
1、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制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法院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并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于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或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發生嚴重困難,是指用人單位的產經營難以為繼,不得不進行裁員。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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