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原產地規則
我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對進口貨物設有兩種稅率,一種是普通稅率,一種是優惠稅率。按照我國《關稅條例》的規定,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稅率征稅。目前大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為實施關稅條例,準確地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海關總署于1986年制定了《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的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按照這個規定,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是:
(1)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由海關來確定,必要時,海關可以通知進口申報人交驗有關外國發證機關發放的原產地證書。
(2)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的進口貨物,生產或制造國為該貨物的原產地。
(3)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被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所謂“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后,已不能按稅則中原有的稅目稅率征稅,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其以上者。
(4)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地。
(5)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主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分別進口,則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
(二)我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類型
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主要是向出口商簽發證明其出口貨物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原產地證書。全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工作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統一進行監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對外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工作。我國經給惠國認可的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為: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及其分會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機構。
我國簽發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主要有三類:
(1)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即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貨物出具的產品產地證明書。
(2)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書,即為受到進口紡織品配額數量限制的紡織品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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