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亮的贛F9A358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4年11月15日14時10分許,符*亮駕駛自己的貨車從廣昌縣城方向往廣昌縣頭陂鎮方向,行至頭陂鎮錫坊路段與何-華會車過程中占道行駛,致使迎面何-華駕駛的贛F6B468號轎車(搭載劉-武)駛出路外,造成劉-武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武被送往當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天,用去醫療費5808元。翌日,事故經縣交警大隊認定,符*亮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何-華、劉-武不負此次事故責任;事故經交警調解,符*亮當場一次性賠償劉-武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8808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符*亮遂提供相關材料去找保險公司索賠已墊付劉-武的賠償款時,保險公司卻以符*亮駕駛的車輛未與何-華駕駛的車輛直接發生碰撞為由拒絕賠付。
【分歧】
針對該單一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失,保險公司應否向符*亮承擔理賠的責任,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向符*亮賠付保險金。本案交通事故系傷者單方交通事故,符*亮駕駛的車輛與何-華駕駛的車輛并沒有發生直接的相撞,符*亮不應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不對符*亮承擔理賠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向符*亮賠付保險金。本次事故是發生在道路上,造成了受害者受傷,屬于“交通事故”;且符*亮在行駛過程中違規占道超車,致使何-華采取避讓措施,車子駛出路外,造成轎車上的劉-武受傷,何-華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引起險情的符*亮承擔民事責任,符*亮既然已經事先墊付該賠償款,其損失當應在其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予以理賠。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從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從該規定可知,只要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具備這三個條件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而不管車輛之間是否發生了直接的碰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侵權人駕駛的車輛在道路上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權益受損,保險公司就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其次,從本次的事故原因、責任來看。在本案中,符*亮駕駛自己的貨車在不具備超車條件下強行超車、違規占道行駛,致使何-華采取避讓措施,車子駛出路外,造成轎車上的劉-武受傷,何-華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符*亮駕駛的車輛雖未與何-華駕駛的車輛發生相撞,但正是符*亮違規駕駛,致使事故發生,符*亮的行為與劉-武的受傷具有因果關系,根據交警的事故認定,符*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投保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理賠的責任。
再次,從合同關系來看,符*亮為贛F9A358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了該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交易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險關系成立并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符*亮當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予以賠付事故的損失。
最后,從社會效益來看。如果像本案中的事故情形一樣,保險公司均以事故車輛之間未發生碰撞為由拒絕理賠,那將會造成這樣的一種不好社會現象:在肇事者存在違規駕駛行為情況下,受害方在面對事故危險狀態時,將會選擇一種后果更嚴重、損失更大的方式來處理危機,即讓車輛之間直接相撞,而不是采取避讓措施,讓事故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這種邏輯當然是可笑,也是不可取的。當我們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過程中,遇到他人違規駕駛,占道的危險時,我們當然需要采取有利的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如果事故避無可避的話,也應盡可能的緊急避險,采取損失最少的方式來面對,而非讓雙方車輛直接相撞,讓事故的后果更嚴重。
綜上,符*亮駕駛的車輛在道路行駛中違規占道,致使事故發生,劉-武受傷,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符*亮既然先行將該賠償款予以支付給劉-武,其當然可以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該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予以賠付自己所墊付的款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四級醫療事故的分級
2021-01-04外匯保證金交易是怎樣的
2021-02-17欠條丟了有照片可以嗎
2021-03-25清潔工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15農村土地糾紛怎么快速處理
2020-12-13抵押物有哪些種類
2021-01-08租房人拆遷怎么安置住房
2020-12-27提供虛假學歷入職違法嗎
2021-01-21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合法嗎
2020-12-21勞動仲裁員聘任期是幾年
2021-02-18北京在職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如何處罰
2021-01-30辭退發工資嗎
2021-02-28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
2020-11-16兩車撞痕不符保險理賠遭拒
2021-01-26下述保險公司責任是否應該免除
2021-02-05保險代理人的含義是什么
2020-11-10土地承包年限新解讀內容是什么
2021-02-12房屋拆遷補償是按人頭還是按面積
2021-02-12營業房拆遷時,按照住宅標準補償是否合理
2020-12-21因高鐵拆遷房屋會不會有補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