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法定程序企業直接公告解約無效
【網友咨詢】
如果我與企業未協商一致,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簽字,而企業登報發出公告,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并未告知我,企業這種做法合法嗎?是否算我已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
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必須依據法定程序:(1)企業應提前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如果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2)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該給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通知職工本人或與職工生活在一起的成年親屬;如通知不到的,可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通知職工;仍通知不到可通過新聞媒介公告解除勞動合同。如企業未履行前述程序,直接公告,公告無效。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只有在職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以公告形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勞動者,該通知書則是無效的;就算公告也沒有效力。必須聯系到員工才有效。
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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