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制度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并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將受到危險或已遭遇海難,情況急迫,船長為維護船貨安全而必須采取措施。
②海難與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③共同海損行為一定是人為的、故意的。
④損失和開支必須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頂強風開船,機器因超過負荷受損,不屬于共同海損;而若船已擱淺,為脫淺而使機器超過負荷受損,則屬于共同海損。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合理。
⑥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貨主貨物單獨的安全。
⑦屬于共同海損后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引海水滅火,凡有燒痕等的貨物再被海水浸壞不算共同海損,原來完好而被海水浸壞的貨物的損失應計入共同海損。
⑧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應由船長指揮,但在意外情況下,例如船長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符合上述7個條件,也算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其中:
(1)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
(2)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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