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354號文件《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這方面的知識,通過這些信息,你是不是對勞動合同補償金有了新的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夠幫助你,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解決,歡迎撥打律霸熱線。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在線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請問父母有退休金能否申報贍養
2021-01-20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么
2020-11-23房產抵押法律風險分析
2020-12-28公司和個人簽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2021-01-04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義務是什么
2020-12-25民工在施工中誤傷工友需要賠償嗎
2021-02-27校園欺凌會被開除嗎
2021-01-15學生猝死在宿舍內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28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勞動安全衛生的定義,勞動安全風險有什么
2020-12-25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2021-02-2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1-12意外傷害保險費率
2021-02-01飛機延誤一小時賠償嗎
2021-02-21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021-02-26為何簽訂了保險合同還常會引發許多保險糾紛?
2020-12-16重復保險理賠吃虧
2020-11-23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計算方式
2020-11-22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20車禍哪些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償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