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合同書
第一條合伙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余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的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經共同磋商,聯合出資投資倉儲項目事宜,為明確有關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經營范圍和目的
主要經營鹽酸、緘等產品,以倉儲形式,根據產品的淡旺季節的不同,結合產品的市場變化,有效的進行倉儲和銷售,從中提取差價,作為投資的收益,同時,對平抑和穩定當地的市場行情,促進當地企業的健康發展,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兩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每人出資500萬元,計2000萬元,將根據投資實況,可適當追加投資。
2.各人的出資,以貨幣方式交付。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合作期間各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抽逃,協議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利益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以資產評估為依據,按比例進行貨幣分配。
為了經營和管理好企業,推選為負責人,為了充分發揮和調動合伙人的積極性,利潤的分配按對企業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比例可上浮到%,每年分配一次。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負責人要及時進行通報和清算。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協議;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購進和出售產品;④支付合伙債務;⑤大項開支實行通氣制度。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事務
1.企業的事務以負責人為主,其他人為輔,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2.企業應設立帳簿和銀行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3.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業務雷同的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和銷售產品。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合伙人參共同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和朋友之間的友誼原則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訂立之日生效
第十二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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