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且該關系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所以,如果查實上述事件中的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于親屬關系較為便宜,則劉先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沒有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辦
2020-11-18長時間不能履行合同怎么辦
2021-01-21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2021-01-01立約定金與主合同定金不同違法
2020-12-04民事調解到期不給錢如何處理
2020-11-26哪些人需要自行回避,應該提供什么材料
2021-01-03按揭房能否再次擔保抵押
2021-02-03委托擔保合同
2020-11-26買二手房之前需要做哪些功課呢
2021-03-17沒有補償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2020-11-22試用期離職扣2個月工資怎么辦
2020-12-26觀察期間有工資嗎
2021-01-05產品質量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1-01-16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農房保險理賠多久過期
2021-02-28工人在廠里受傷已買保險還需賠償嗎
2021-01-15保險是先用交強險賠付嗎
2020-11-09保險合同全部是附和合同嗎
2021-02-22保險法修訂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
2021-02-17何為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