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被上訴人六和公司認為上訴人劉-莉沒有按照約定交付租賃財產,要求上訴人返還已經繳納的租金20萬元,上訴人認為已經將租賃財產交付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沒有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交付租賃物,且租賃合同已經實際解除,上訴人應返還已經收取的租金20萬元。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支持了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劉-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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