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如下:1、租賃是轉讓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通過租賃合同,出租人轉讓、承租人取得的均僅為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
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無論承租人事實上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時間有多長,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qū)別。在買賣合同中,賣方轉讓的是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這一點又使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區(qū)別開來。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是連在-起的,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對租賃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權利,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是一種雙務合同。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對自己使用、收益租賃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作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這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區(qū)別。借用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借用人對物也有使用、收益權,并于使用后將借用物返還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價,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報酬或租金,屬于無償使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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