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9月,律師鄧某用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未加蓋公章的格式合同,與熊某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約定為熊某涉嫌職務侵占的丈夫歐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鄧某收取熊某風險辯護費3.5萬元,并承諾事若不成,全額退款。之后,鄧某因無法出具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介紹信,未能到看守所會見歐某。熊某認為鄧某沒有為其提供應有的法律服務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3.5萬元辯護費。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鄧某與熊某簽訂的委托合同無效,判決鄧某立即返還熊某辯護費3.15萬元。
法院認為:
律師個人簽委托合同無效
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也禁止在刑事訴訟中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本案中,鄧某身為執業律師,私自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并在刑事案件中實現風險代理,違背了強制性規定,其簽訂的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收取的風險辯護費應予返還。結合案情,鄧某確為熊某處理了一定事務,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由熊某承擔。
相關法律知識: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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