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哪些情況下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未續簽勞動合同視為自動續簽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續訂合同屬于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是對出現勞動合同到期但勞資雙方未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后,判定雙方在事實勞動關系中所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系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條件”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勞動紀律、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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