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資,員工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可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三、拖欠工資,補償金是多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員工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孫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公司并不能以資金周轉不開,而拖欠員工工資。
孫先生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或直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情節嚴重,孫先生可向公安控告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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