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提存終止是如何的
公證提存終止,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構,由提存機構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構,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他條件成熟時,由法定提存機構轉交給受益人。
同時,提存也是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構,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熟時,提存機構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證是從提存發展而來的。提存作為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在現代民法上,提存的理論已相當發達,有關提存的法律規定也日益具體、全面,在民法提存制度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形成了提存公證。應該說提存公證的目的與基本原則與提存是相通的,都是以民法為基礎和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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