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管轄,《解釋》專門規定,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工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則上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較早建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將部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解釋》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孫*工表示,此舉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保護的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因此,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態區域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并不是所有的中級法院都有環境保護案件的管轄權,我們要求高級法院指定有關的中級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林進一步解釋說,比如北京四中院管轄環境保護案件,那么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就沒有環境保護案件的管轄權。
鄭*林表示,未來最高法將逐步探索建立跨省行政區劃的環境保護案件管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發認為,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會太多,中級以上法院的處理能力更強,而且能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這樣規定非常合適。
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還建議,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多存在地方保護或者地方干預的情形,最高法應多對案件進行指定管轄,甚至跨省管轄,避免地方干預案件審理,確保案件能夠實現公正的審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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