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的概念及其含義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稱私法自治原則,指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系應取決于個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違反法律之根本精神,個人之法律關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創設。意-思自治原則強調尊重個人意-思自由,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有權依自己的真實意志來決定自己的行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觀因素的干涉。更進一步的是,法國學者**波尼埃對意-思自治原則作了充分的闡述。
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的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根據。傳統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是與事實行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事實行為屬非意-思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主體以一定的意-思表示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行為者,乃以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也。”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有意-思表示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從民事檢察監督的角度出發,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領域包含兩層含義:處分民事權利的自由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自由。當然,有時候,處分民事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關于意-思自治的限制,散見于整個私法領域,然而,即使是浩如煙海的民事法律條文,依然逃脫不了總則的抽象和概括,因為“總則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內容匯總在一起”、“總則中的規定必須具有一般性的特征”
就對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而言,以權利行使部分的規則對意-思自治的限制表現最為明顯。正如杰爾蘇所定義的“善良和公正的技藝”的法律,絕對不能忽視對于權利的行使的注意。所謂權利的行使,“乃權利之主體或有行使權者,就權利之客體,實現其內容之正當行為也”。這句話的精髓在于“正當”二字。正義的實現要求對絕對的自由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權利的行使也必然要帶上限制的色彩。
在法律的本位由權利走向社會的現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已經受到了足夠的重視,個人行使權利,不能罔故他人和團體的利益。而在這部分中,對以權利行使的規制都才用的是原則的形式來進行。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這方面的基本原則主要是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而這些,正是檢察機關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下履行民事檢察監督職責的契合點之一。這也就是筆者論述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的目的。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意-思自治原則指只要不違反法律之根本精神,個人之法律關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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