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婚姻感情破滅后,因某方面不合而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訟,那么在法庭中,法官進行判決時,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必須到庭呢?
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到庭
在一般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庭進行訴訟的,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但是在離婚案件中,如無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到庭的,當事人必須到庭。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1、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必須是在自愿以及合法的原則上進行,對于無法調解的,必須要及時判決。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法院都會第一時間判斷其是否能進行調解,若能調解,就無須進行判決。若調解不成功,則會對訴訟下判決。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離婚訴訟的規定,也規定了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要先進行調解,對于男女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是已經破裂了的,沒法調解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所以法院判決離婚的一項重要因素是當事人雙方的婚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無法挽回。并且由于夫妻雙方感情比較微妙,難以表達,委托代理人也無法將當事人的感情情況描述到位,使得法院難以進行調解及下判決。因此當事人若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到場,哪怕此案件中原告或被告有代理訴訟人。如果的確是因為特殊情況而不能準時到庭,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明確表明本人對此段婚姻的態度和決心。使得法院可下判決。
但對于《民事訴訟法》中的離婚訴訟代理中,并沒有詳細說明哪些“特殊情況”,具體還需法院法官進行判定。
但若是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庭,也沒有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原告收到了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或是中途退庭,可按照撤訴處理;若被告反訴,可按照缺席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缺席判決僅可以在特殊情形中使用,如一方僅進行離婚訴訟,而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資料足以使法院查清事實,只要委托代理人準時到達法庭,法院雖無法進行調解,但仍可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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