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可知,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專利是可以實施強制許可的。關于半導體技術的限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實施的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解釋】本條為新增條款,將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后半部分的規定移人《專利法》中,作為本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某一項專利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對此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是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換句話說,對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專利,不能依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即以專利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或者充分實施其專利為理由給予強制許可。
根據TRIPS協議第31條(c)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實施該專利的范圍和期限應當受到實施目的的限制,在涉及半導體技術的情形下,只能限于為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用于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補救。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為了與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相一致,消除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礙,在《專利法實施條例》中增加了該條款,措辭上也盡量與TRIPS協議的原文相一致。本次修改《專利法》,將頒發強制許可的理由和限制條件等重要內容均在《專利法》中予以明確,本條款屬于對頒發強制許可理由方面的限制性規定,應當移入《專利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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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對專利藥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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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月律師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全國211工程”重點院校遼寧大學。本著勤勉盡職的職業精神,利用自身扎實的法學知識和不斷豐富的實踐經驗,吳律師多年來辦理過各類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案件,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擅長領域:人身損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糾紛、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常年顧問。聯系:13940520866,18642086136。:348426602,E-mail:[email protected]。聯系地址:青年大街1號市府恒隆廣場2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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