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合同條款拒絕購房定金能否退
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一些開發商便不退還定金。定金的約定,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處于極不平等的狀態,買受人承擔著巨大的風險。如果買受人真心希望購買房屋,則先期交納的定金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只能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一些購房人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此可見,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不賣此房屋,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況就屬于這種情形,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應該退還定金。
在此提醒購房者,最好的辦法是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交定金并不是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所交款項不能認定是定金性質,可以退回。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可以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內容為參考。
不滿合同條款拒絕購房定金不能退的時候,可以就此問題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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