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原檢察官回避嗎
法律沒有要求需要回避。如果需要回避,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不得參加對該案進行的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回避,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既然案件進入了審判監督程序中,已經重新再審了那么之前審理的法官、檢察官等人員都應該要回避,避免錯誤再次發生。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原檢察官沒有回避是否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建議你可以咨詢律霸網上相關的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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