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簡易性表現有哪些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四)審判組織采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
(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有法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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