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2)有法定依據。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了有關處罰的內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3)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只有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可以當場進行,其他處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內容主要包括:
(1)表明身份。
實施處罰的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自己執行公務的身份證件,以證明自己有權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2)說明理由和告知權利。
實施處罰的人員要當場指出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說明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及有關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時還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3)制作處罰決定書以及備案。
處罰決定書應是由有關機關統一制作的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由當場作出處罰的人員進行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決定、處罰時間、處罰地點、以及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作出處罰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報送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也稱普通程序,是除簡易程序以外作出處罰所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幾個具體步驟:
(1)立案。
處罰實施主體通過各種渠道所悉知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處違法行為的準備工作。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際上是一個取得違法事實證據的過程。處罰實施主體必須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才能準確地認定違法事實。
(3)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向當事人說明將要處罰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其申辯與陳述,對于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4)作出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采用書面方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及有關證據;作出處罰的法定依據;給予處罰的種類和具體處罰的內容;當事人履行處罰所設定的義務的方式、期限等;當事人不服處罰的救濟途徑;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主體的名稱以及印章。(5)送達。
依照法定的程序與方式,將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3、聽證程序
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適用于需要聽證的案件(具體可以參見本部分的“聽證聽證程序的概念、要件及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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