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有人比你早3天搶注商標怎么辦
在中國,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是取得注冊制度為主,馳名取得為輔;自愿注冊制度為主,強制注冊制度為輔。
另外,《商標法》采用的是先申請為主、先使用為輔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如果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此時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再次,《商標法》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先權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獲得的著作權、名稱權、外觀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相沖突。
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標進行注冊,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即使通過了注冊,也可以予以撤銷,但是,如果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人不主張撤銷,則喪失了該項權利。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在先權利人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向商標局陳述商標在先使用事實和理由,提出反對注冊意見。
《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根據該規定,除非對方的申請未經初步審定即已駁回。你公司提出異議的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是關于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注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這是各國商標法通行的原則。但是各國對于這種情況所采取的原則有三個,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這兩種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因此,一些國家采取第三種原則,即將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而使用在先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在先使用為由對該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撤銷注冊。
本條首先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其次,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本條規定了使用在先原則,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適用。
因此,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即申請在先的原則,提前申請的會先給予受理實審并進行公告。使用在先的原則只適用于非常特殊的情況。關于商標申請先后的問題,今天先暫時給大家介紹到這里,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來咨詢。
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商標注冊流程及法律風險
對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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