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在懷孕期間能辦理離婚嗎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靠法律的手段維護婚姻的穩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維持,能否形成人們所期盼的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關鍵取決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再者,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無權干涉的。當婚姻關系的維持對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應該強人所難,而應該更多地關注因婚姻解體的遺留問題,盡量將離婚當事人,尤其是無過錯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帶來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點。
但是,孕婦離婚具有特殊性,孕婦能不能離婚?孕婦可以離婚嗎?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因此,孕婦是可以離婚的。但是,如果離婚是男方提出來的,那么除非法院確實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否則孕婦離婚將不被受理。
二、懷孕期間協議離婚要注意什么
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一般來說,在女方懷孕期間如果是丈夫提起離婚的,法院都不會準許離婚。但是如果妻子確實存在重大過錯,那么法院可能會準許離婚。但問題的關鍵是,怎么證明妻子存在重大過錯。另外,要是由女方提起離婚,又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么及時在懷孕期間也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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