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是否可以使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財產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不同的行政機關能對同一場所物品進行重復查封嗎
法理學上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要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
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
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后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而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范,還是數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不能是不同行政機關作出同類的處罰,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繁多、職權交叉重疊的情況下,仍不足以解決多頭處罰、重復處罰的問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財產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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