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被脅迫簽訂買賣合同什么時候可以起訴的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被脅迫簽訂的買賣合同,要想撤銷,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之內起訴。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脅迫訂立的合同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六十九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根據該條規定,脅迫主要是對公民及其親屬或法人之人格權、財產權等絕對權的現實威脅,類似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所保護的“法益”,而對于合同債權或期待利益的侵害威脅是否包括在內,上述定義并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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