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的朋友李某將其現有汽車出讓給我并交付我使用,我支付了合理價款。在過戶登記前,公安機關找到我,說汽車是被盜車輛,并查封處置。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解答:
一般情況下,汽車買賣雙方所簽合同應當有效,并應按約履行。但當李某將手續不全甚至完全沒有合法手續的車輛出售時,其價款會比正常車輛的市場價格低得多,買方應當意識到該車來路不明,應當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發票等,而不應付款買車。在此情況下,很難把賣方和買方歸入善意第三人范疇,即你支付了所謂的合理價款,也不能證明其屬善意。公安機關查封處置該輛被盜車并無不妥。因而,你應當以該車屬被盜車輛,不應當買賣,且該車已被公安機關查封為由,要求李某返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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