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張先生與某房開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中就認購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價格、建筑面積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由于張先生認購的房屋還處于開發初期,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張先生依照認購協議,向房開公司支付了2萬元的認購金。2010年9月,張先生收到房開公司的書面通知:“一期物業已取得預售許可證,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此同時,房開公司表示由于整體樓市房價大幅上漲,所以張先生之前訂購的房屋房價也由之前約定的每套20萬元左右,上調至25余萬元。若張先生在10日之內不能按房開公司通知的價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為放棄原定的認購協議。對此,張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雙方協商未果情況下,張先生與其他多名購房者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在交易中違背了誠信原則的開發商將向購房者們作出巨額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中某房開公司在認購協議簽訂完、購房者按約支付了認購款后,卻提出了大大超過雙方預約時約定的價格條件,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導致購房者締約機會的喪失,應對此承擔責任并作出賠償。最后,法院參照房開公司向購房者發出的通知中的售價與原認購價的差額,酌情確定了賠償標準。張先生獲得了2萬元經濟損失賠償,已支付的2萬元認購款也如數返還。
律師點評:商品房認購糾紛相當復雜,一般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違背認購協議的約定不履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為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并不包括強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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