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損失怎么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的損失應該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確定,而實際損失可以參考損失物取得的價格或者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租賃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怎么認定租賃合同的效力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4、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的損失應該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確定,而實際損失可以參考損失物取得的價格或者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2021-02-25在押人員能成立公司嗎
2020-12-17交通事故鑒定費和訴訟費還誰承擔
2020-12-06分居半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2020-12-22如何認定挪用公款
2020-11-21公司是否要與股東簽訂勞動合同
2020-12-25境外單位是否適用勞動法下的競業限制單位
2021-01-01勞動關系轉移申請書
2020-11-18勞務分包合同雇主是否可以免責
2021-03-23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
2020-11-22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2-12外資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保險業務是什么
2020-12-27保險合同包含的三種免責條款有哪些內容
2020-12-05購買人身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0-11-20農村承包荒山的價格是多少
2020-11-21農村征地中,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字
2021-01-31拆遷安置房可不可以在樓市進行交易
2021-02-25拆遷安置房到底是什么
2021-02-19拆遷評估標準是什么
2021-01-04你知道拆遷安置補助費怎么計算嗎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