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屋租賃合同怎么簽
依據我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共有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該由共有人共同簽字,而租賃合同中房屋的所有權應該載明共有,合同中最好約定出現爭議時解決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怎樣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生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共有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該由共有人共同簽字,而租賃合同中房屋的所有權應該載明共有,合同中最好約定出現爭議時解決的方式。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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