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業用地做賓館出租其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工業用地變成商業用地建賓館是屬于改變土地途徑的情形,如果該行為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該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分類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三、變更土地用途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1.土地的性質主要是兩個部門管理,城市建設用地性質主要是規劃管理部門與國土管理部門共同劃定土地用途。其他用地主要是國土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部總體規劃確定。
2.變更土地用途,一是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修建性規劃的要求,二是要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3.變更土地用途,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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