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租賃合同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糾紛,那如何避免商場租賃合同糾紛呢?在簽訂商場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文章,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怎樣解決商場租賃合同糾紛
商場租賃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后,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于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轉租需要注意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簽訂租賃合同前一定要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驅逐出境是治安處罰嗎
2021-01-04離婚檔案一般保存多久
2021-01-29非直系親屬贍養協議范文
2021-03-22原產地標記注冊申請書范文
2021-01-23關于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
2020-12-14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2020-12-01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及注意事項
2020-11-24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2021-02-19老公不離婚自殘怎么辦
2021-01-04免責合同或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2020-12-14買二手房之前需要做哪些功課呢
2021-03-17集資房和統建房有什么區別
2020-11-10如何證明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13倉管員不愿調崗當送貨員,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雇呢
2021-02-25團體意外傷害險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14工程保險費有哪些計算方式有哪些
2020-11-23合同訂立當天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擔不擔責?
2020-12-21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條款有什么
2021-02-21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保險條款應當合理解釋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