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婚姻而言,事實婚姻僅存于一定時期。那么,什么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又該如何分割?現(xiàn)在,律霸就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做具體的說明。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但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可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則屬于同居關系。
二、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可以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三、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總之,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于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問題提供的法律解答,希望能為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提供幫助。如果還有關于事實婚姻的其他問題,請您聯(lián)系律霸,我們將盡全力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事實婚姻該怎樣解除
事實婚姻出現(xiàn)在“重婚”中,重婚罪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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