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前科的人能不能充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不具備擔任辯護人的條件:
1、(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3、一名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并且不屬于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
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核實辯護人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七條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二、有前科可以報考公積員嗎
有前科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是不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因為犯罪而被處理過的就是有前科,是沒有辦法撤銷,是不能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
根據公務員考試公告可知,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1.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2.在職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和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或被取消錄用未滿5年的人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
4.在公務員招考(含國考、其他省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6.現役軍人;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前科算不算累犯
犯罪嫌疑人有前科不一定是累犯
人生自古誰無錯,只是有些人犯的錯違法犯罪了,就成了有前科的人,但是,有前科的人再犯罪并必然就構成法律規定的累犯。
事實上,有前科與累犯之間是沒有必然聯系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滿足累犯條件的,才構成累犯,才需要按照刑法規定從重處罰。按照法律規定,認定累犯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都不構成累犯。也就是說,前科是過失犯罪,甚至只是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那么其再犯罪就不構成累犯。
(2)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也就是說,前科被判處的刑罰不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其再犯罪就不構成累犯。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有前科的人再犯罪的時間已經超過5年間隔的,也不構成累犯。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有前科或犯后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有前科的人能不能充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前科如果處于緩刑期限的,是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工地干活喝酒誤傷工友需賠償嗎
2020-11-17企業可隨意以試用期內不勝任辭退員工嗎
2021-03-17申請著名商標的條件如何規定
2020-12-24能追討過去的贍養費嗎
2021-03-03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0-12-20應該怎么申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2020-11-08轉繼承有怎樣的特征
2020-11-08合同法中債務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8勞動合同過期是否有效力
2021-03-05公司能把員工的工資全部扣光嗎
2020-12-23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2020-11-25人壽保險索賠要有哪些材料及理賠標準是什么
2021-03-09生死兩全保險都有哪些特點
2020-12-29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2021-01-21《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2020-12-16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2021-01-20把集體荒地寫入家庭承包合同該如何處理
2021-01-19食堂承包合同怎么寫
2021-01-31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時效怎么認定
2021-02-15城中村能按照補償標準來賠償嗎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