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伐樹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要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為雇傭法律關系,還需結合實質要件來判斷。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之間存在區別,兩者法律責任不同。法律責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雇員與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雇員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能夠舉證證明雇工人身損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為造成,才可以免責。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承擔,但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五個方面來判斷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
1、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則為雇傭;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則為承攬。
2、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無權進行干預。
3、報酬確定的基礎和風險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相結合,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契約;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
5、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替人伐樹是雇傭關系亦或是承攬關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由于實踐中,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雇傭合同的極少,因此要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為雇傭法律關系,還需結合實質要件來判斷。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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