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住房合同雙方,在一方違約時,根據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居間合同簡單來說就是居間人給委托人提供機會或者渠道,委托人會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并不會干涉委托人與第三方簽約住房等問題,居間合同違約的主題是房東與居住人之間所存在的違約問題,如有一方出現違約問題,按照規定收取一定違約費。具體如下所述:
(一)居間合同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二)合同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后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居間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居間合同違約的主題是房東與居住人之間所存在的違約問題,如有一方出現違約問題,按照規定收取一定違約費。如果您對這方面還有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行政機關妨礙行政訴訟進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1-02-22健康證明怎么寫,健康證明模板有哪些
2020-11-18怎樣的情況算是非法同居
2020-12-29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2021-03-20對己不利事實保持沉默視為承認嗎
2020-12-29轉載侵權責任是什么
2021-02-04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2021-02-21如何認定非法從事勞務派遣
2021-01-11飛機延誤怎么辦
2021-01-06法律是如何規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的
2021-03-11韶關山洪致3人失蹤1人死亡,有沒有保障自然災害的保險
2021-03-234s店說幫買保險但沒買不計免賠怎么辦
2021-03-22保險加保保全什么意思
2021-01-17保險欺詐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樣的呢
2021-01-23保險受益人空白死亡保險金歸誰
2020-11-29收費停車場車被劃 保險公司不賠償應找保管人
2021-01-16保險代理合同樣本
2021-03-05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2021-01-25營業房拆遷可以按照商鋪拆遷來補償嗎
2020-12-09公租房拆遷和普通房屋拆遷有區別嗎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