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有哪些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二、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區別
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搜索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
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并基于這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期望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去實現合同目的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第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并且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是法律規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約定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辦法等。
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這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標的不適法而無效,或因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銷時,當事人已經為訂立合同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或為簽訂此合同而喪失了其他利益機會。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第六、構成要件不同。歸責原則的不同決定了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3)主觀上必須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客觀上須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受到損失;(5)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系。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因違約責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①違約行為;②損害事實;③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第十、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則很多:①繼續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⑤定金罰則。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兩者之間產生依據不同,責任保護不同,責任性質不同,構成要件不同,歸責原則不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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