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沒有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的判決、裁定才發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就應當由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二審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除依法還必須經過核準程序的案件外,二審判決、裁定宣告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兩審終審制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兩審終審只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2、合法的上訴或抗訴是開始第二審程序必須具備的前提。
3、判處死刑的案件,凡應依法核準的,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
實行兩審終審原則的意義: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案件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節省人力和物力。
相關知識:為什么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適應我國的經濟、文化、政治現狀。特別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達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認為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能彌補審級少的不足。
第三,兩審終審制度可以使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擺脫審理上訴案件工作的負擔,從而集中搞好審判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
兩審終審缺陷表現
第一,不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因為,終審法院的級別較低、數量龐大,各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往往千差萬別、因地而異。
第二,一些終審法院的審判水平相對較低,第一審不當裁判難以通過上訴審得到糾正。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以及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人情關系的影響。
在實際中,我們要在二審判決前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兩審之后是不能進行上訴的。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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