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女士母親是江心洲農民,之前都是將錢存到農-行一年定期賬戶,每年到期轉存。最近,家里急需用錢,朱女士才發現,原來母親一年前并未將錢存進銀行,而是買了**人壽的理財產品。但是她母親是文盲,平時連字也不認識,按她所述:當時有個小伙子在銀行,說存他那里可以獲得比銀行高的利息,她就存了,買了保單后也從沒有人跟她聯系過。朱女士去銀行理論,銀行卻不肯認賬。
律師說法:
根據《保險法》的配套規章之一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即為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等)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并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朱女士的母親是文盲,故不可能抄錄該語句,所以該保單的形成本身就不符合規定。另外,根據規定: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并進行詳細記錄。朱女士母親購買保單后也未接到任何回訪。所以可以直接前往**人壽要求退還保費,如若不成則可前往保監會投訴。
相關法律知識: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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