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涉及到的相關主體: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關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承擔方式:
一、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通過上面的知識我們看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分為了用人單位部分和勞動者部分,不管是哪一方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出現了違約現象,都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說,我們在執(zhí)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時,要積極主動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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