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怎么撤銷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解除條件
1、《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解除程序的啟動問題
審判實踐中,財產保全解除程序的啟動有四種原由:一是自動解除;二是法院依職權解除;三是申請人申請解除;四是被申請人申請解除。除自動解除外,其它三種情形都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
一般情況下,財產保全的風險由申請人承擔,解除財產保全的風險由法院承擔。因而,法律應明確規定法院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的法定情形,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國家賠償。
申請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被申請人財產保全的解除;二是對申請人擔保財產保全的解除,法院要重點審查第二個方面的內容。如果申請人敗訴的,財產保全有可能給被申請人的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害,法院不能直接依申請人的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保全,而是應先行向被申請人釋明,是否主張損害賠償。如果被申請人另案起訴的,則在另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原告可申請對原案申請人的擔保財產進行保全。當新的保全完成后,原審法院可以解除對原擔保財產的保全。如果被申請人未提起另案訴訟,法院對擔保財產不主動解除保全,待期限屆滿(這里的期限有待于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自動解除,以避免主動的行為增加國家賠償的風險。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法院要嚴格審查,不但要看申請人是否同意接受擔保財產,還要審查擔保物是否與原保全財產價值相當,是否優于原保全物變現。經過審查,如果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法院可決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財產保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對于財產保全的撤銷是可以當事人申請解除,也可以法院依職權解除以及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對于財產保全的解除也是要廢話相關規定的條件的,其中主要有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以及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和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等等。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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