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保全的程序
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通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申請保全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據存在地點,以及這個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和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對于訴訟前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可依照有關公證程序進行。公證機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時只能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來進行,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于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用什么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根據《證據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對書證,可以復制拍照;對物證,可以錄像、拍照、制作勘驗筆錄;對證人證言,可以預先詢問、制作筆錄、錄音、錄像等,不管采取何種方法,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同時,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4、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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