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請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機構對爭議取得管轄權的依據,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指仲裁申請人請求仲裁機構所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定作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承攬方按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貨物。申請人中請仲裁必須以一定的事實和理由為根據。事實指引起民商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或消滅的一切客觀情況,包括事件和行為。理由是指中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依據,包括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理論依據等。
應當指出的是,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并非就事實而言必須是確鑿、真實的;理由也并非必須合理、合法。仲裁委員會受案,只要當事人提供了相關內容即可受理。
三、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又規定:“婚姻、收養、監護和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糾紛不能仲裁。”
從以上規定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糾紛當事人屬于平等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
第二,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應當有處分權、和解權;
第三,仲裁的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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