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了升職私自終止妊娠離婚丈夫能要求損害賠償嗎?不能。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只有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的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過程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然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機婚姻的穩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也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有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
(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
(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后提出的。
在離婚后,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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